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我校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符合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苏州市“动议比选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学校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干部及内设机构所属科(室)干部。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除符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一般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任中层正职干部职务(副处职),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任中层副职干部职务(正科职),一般应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任中层正职干部职务,一般应具有担任中层副职干部三年以上工作经验;任中层副职干部职务,一般应具有担任下一级部门负责人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三)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选拔到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中层干部,应考虑本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选拔到中层副职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级及以上职称;选拔到中层正职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
(五)用好不同年龄干部,为体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新提拔的干部应注意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确因工作需要而提拔的干部,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提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经过学校党校或党委组织部组织认可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时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二级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本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八条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二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学校党委或者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二级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二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一条校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干部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二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在有关人员范围内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人选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学校党委班子沟通协商后,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学校党委主持,说明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谈话调研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1.校党委成员;
2.中层正职干部;
3.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组织部推荐,报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十八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条由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一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相应干部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干部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二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校党委组织部汇报,经校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会报告。
考察学校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及系(院、部)内设机构所属科(室)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三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
(一)各系(院、部):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下设部门负责人,副高职以上教职工、其他教职工、民主党派人士代表,日常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二)管理机构、教辅机构:所在部门的中层干部、内设机构所属科(室)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代表,日常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校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有条件的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及系(院、部)内设机构干部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五条考察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中层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校党委成员中进行酝酿,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并提前3个工作日向上级组织部门预报全程纪实材料,同时报送《讨论干部任免会议预报表》。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校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聘)免决定,市委委托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按规定程序办理呈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条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校党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委员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校党委组织部正副部长、纪委副书记等人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纪检部门呈报。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条校党委工作部门干部实行任命制,群团组织负责人、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实行选任制,行政及系(院、部)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为三年(含新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一年),同一岗位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管理机构正职干部按市管副处级干部管理,系(院、部)和教辅机构的正职干部参照副处级干部管理。系(院、部)、管理与教辅机构的同一层级干部,可以在校内平调交流。
管理机构正职(副处级)干部任职须报市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按管理权限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任免的中层正职干部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谈话;任免的中层副职干部一般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分管校领导谈话。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六条中层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决定之日算起。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交流制度。
(一)对党政干部实行任期和交流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在同一任职岗位担任职务满三年的人员,鼓励交流;任职满六年的人员,原则上实行交流(个别学术地位高、影响大、群众基础好、政绩突出且年龄在任职资格内者除外)。
(二)在换届和调整过程中未继续任用的,原行政级别不再保留。管理机构的正职干部因工作需要调任系(院、部)或教辅机构的,相关待遇可以保留。
(三)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基层、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工作。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单位和基层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四)积极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五)干部交流由校党委及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三十八条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相关单位内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在干部考察工作或者讨论干部任免中,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校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校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室、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校党委及校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校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实行校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校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五十条校党委、校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部门、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合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12月17日学校党委印发的《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XingKong Online Entrance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XingKong Online Entrance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