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校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外事与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外事办”)是学校出国(境)业务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各类出国(境)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国(境)包括本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及本校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学校出国(境)执行公务实行年度计划报批制度。年度计划要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员分工科学制定。内容包括出访目的、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出访路线、出访时间、经费来源等。年度计划由学校外事办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商议制定,经学校党委批准后上报苏州市外事办。
第五条 因公出访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必须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借调研、学习、培训、参展、会议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原则上不超过6 人,出访一个国家(地区)不超过5 天、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 天(以上均包含路途时间)。
第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人员最多不超过五年两次,两次出访要间隔一个年份。以上出访频次为最高限额。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境)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九条 严格执行出访报告制度,实行因公出国(境)信息公开。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外事办要在学校内部局域网等平台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及其人员信息,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 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十条 出访团组回国或入境后,公务团组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访报告等相关回国汇报材料。外事办须对相关出访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材料在学校内部局域网等平台如实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组织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进修学习、访问、培训、讲学、竞赛、演出以及交换交流等,组织单位应提前将活动计划、参加人员报学校党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在国(境)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各项外事纪律。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期间应购买涉及人身安全和医疗保障的相关保险。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为确保团组顺利出行,出国(境)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前3个月安排专人依据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填报《星空体育·(中国)官方网站-XingKong Online Entrance因公出国(境)项目审批表》(附件1),并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如项目办理过程中,因公出国(境)具体计划、人员安排有调整,应上报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因公出国(境)申请办理过程中,公务团组负责人应及时按照苏州市外事办及学校外事办要求,完成对相关申报材料的修改与补充。
第十六条 学校外事办应依据外事工作要求,做好因公出国(境)预算报审及其他材料的公示与申报工作,并及时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外事教育及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外事办负责组织因公出国(境)人员办理签证、保险、防疫等相关事宜,并做好公务机票的预定工作。
第十八条 公务团组负责人应于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因公出国(境)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完整出具因公出国(境)决算所需的全部费用明细票据。学校外事办负责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和上报,并完成因公出国(境)决算工作。
第十九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出访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凡使用教学、科研、行政等经费因公出国(境)人员,均须持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因公出国(境)决算书和全部费用明细票据等材料,至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由学校派遣的访问学者等长期出国(境)教职工的外事手续,按苏州市外事办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本校教职工及学生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请假备案制度。教职工、学生因私出国(境)(包括在节假日、寒暑假)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请假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行。
第二十三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学校党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校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中层干部因私护照由组织部统一保管。
第二十五条 市管及市管以上干部(含退休)因私出国(境)管理按苏州市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流程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在出国(境)前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请假备案表》(附件2)和《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附件4),原件交所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存档,复印件交外事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在出国(境)前填写《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备案表》(附件3)和《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附件4)。原件交组织部存档,复印件交外事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私出国(境)应在出国(境)前填写《在校生因私出国(境)备案表》(附件5),原件由辅导员交所在系、院党总支存档,复印件交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对于存在风险的出国(境)活动,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必要时劝说阻止。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学校外事办。
第三十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如需《学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可持《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复印件)至党政办公室领取复印件。学生可持《在校生因私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复印件)至教务处办理在校生证明。
第三十一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凭《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备案表》到组织部领取个人因私护照,并应在回国或入境后2周内将因私护照上交组织部。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党委将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外事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