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让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医疗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和《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商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学生应当参加居民医保,自愿参加学平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居民医保
第四条 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登记申报制度,登记申报期为每年9月-11月,符合参保条件的学生(含因病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进行参保登记,因学生个人原因未进行参保登记导致未申报,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 学校根据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按时组织开展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申报缴费等工作。学生参加居民医保所需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按照苏州市规定执行,由学校从学生缴纳的代办费中支出代缴。学校代缴医疗保险费后,发生转学、退学或其他终止学籍等情形的,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持有苏州大市范围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重病困难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等的参保学生,父母无工作单位且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学生,家长持有苏州市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特困职工救助证》的参保学生,以及持有非苏州大市范围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参保学生,应主动申报减免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持有苏州大市范围低保、低保边缘和五保供养证件等的参保学生和非苏州大市范围县(市、区)级以上行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参保学生,应主动申报实时医疗救助。
第八条 符合医疗保险费免缴和实时医疗救助的参保学生,苏州大市范围的应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非苏州大市范围的应提供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和原户籍地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等。免缴和实时医疗救助的资格认定以苏州市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认定为准,作为申报免缴依据。
第九条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结算年度以苏州市规定为准,原则上为新生自入学当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其后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学生自参保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在校期间学生患病,应持《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至苏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一条 新生在参保后市民卡发放前,因病在苏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待领到市民卡后,持市民卡、学生证、病历资料、医疗票据等至校医务室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外实习、寒暑假和因病休学等原因不在校期间,需要在苏州市区之外住院治疗的,可选择居住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应于结算年度内持市民卡、学生证、病历资料、医疗票据等至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销,无需办理居外医疗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驻地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的参保学生,须至就诊的苏州市级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在指定医院发生的转外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应于结算年度内持市民卡、学生证、病历资料、医疗票据等至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参保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等原因在原户籍地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至校医务室审核报销。
第十五条 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学生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生病学生,其社会医疗救助按照《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执行;学校根据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协助告知其年度医疗救助情况。
第十六条 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第三章 学平险
第十七条 为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学校结合苏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施情况,制定学生学平险方案(包含意外伤害险和住院险),为学生保险提供辅助服务,作为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实施学生学平险的承保保险责任时,按照自愿原则,由学生自主参加;在发生承保范围的保险责任时,协助进行保险理赔。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学平险,投保手续由学生资助中心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期限按投保合同约定期限。
第二十条 学平险的保险责任原则上包括学生在校期间意外医疗门诊、团体补充住院医疗、意外伤残、疾病和意外身故保险;具体保险责任和支付比例根据有关规定以保险合同约定,并由保险公司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以投保确认函形式告知学生。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平险学生,须在医保定点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理赔范围与苏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一致,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个人自负金额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平险学生,就医发生的属于承保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后,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准备如下材料,做到发票时间须与病历时间、事故经过说明相吻合;发票用药明细须与病历相吻合,并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校学生工作处协助进行理赔。
(一)意外医疗理赔材料:
1、经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的理赔申请书,理赔现场学生本人填写(见附件1);
2、门诊病历原件(含病历封面);
3、医药费发票原件;
4、经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的意外事故经过说明(见附件2),交通事故需提供责任认定书原件;
5、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6、在校期间学校统一申办的银行卡复印件;
7、若住院还需提供住院费明细清单及出院记录(小结)原件;
8、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化验单、B超及影像报告单)。
(二)疾病住院理赔材料(就医刷医保卡):
1、首诊病历原件(就诊病史资料);
2、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原件,费用清单原件;
3、如有检查提供:相关检查报告复印件(化验单、B超及影像报告单);
4、被保险人身份证(正反面);
5、在校期间学校统一申办的银行卡复印件;
6、外地就医需要先至苏州社保中心结算后理赔,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平险的理赔费用,由保险公司认定后直接支付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若有与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本办法所述学生学平险,若有与国家政策或保险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或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