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聚力创新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7〕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下称资格评审)对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岗事业编和非事业编教职工。
第三条 学院根据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中岗位余额情况开展评审,每年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在编和非在编可申报岗位数。
第四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务能力和贡献大小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审原则
第五条 坚持“按需设岗、因事设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原则。妥善处理重点、新兴专业(学科)与一般专业(学科)的关系,将空余岗位数额向教学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根据学院岗位设置情况结合各系或各学科专业技术职务高、中、初比例结构现状,每年向各系(院、部)或各学科下达申报指标。
第六条 坚持“按岗评聘”的原则。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根据现工作岗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坚持“科学、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评审范围、严格评审条件、严格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把好申报材料关、单位民主推荐关、职能部门审核关、学科组评议关和评委会评审关,确保评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申报资格系列和条件
第八条 资格系列
根据江苏省职称制度体系的政策要求,学院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主要包括教师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为教育管理研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主要包括实验技术、会计、档案、图书资料等。所有系列设置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
第九条 资格条件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修订印发的《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1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苏职称〔2017〕4号)是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学院将根据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等,在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资格条件。
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参加相关主管部门评审。
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并满足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关规定的人员,可以申报。
第四章 评审组织及要求
第十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有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室、人事师资处、教务处、科技处、校企合作处、学生工作处和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等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工作政策的制定;负责确定可申报岗位数;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指导工作;负责成立学科组;负责修订资格条件和标准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事师资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学院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高评委)。高评委负责评审学院高等学校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下称中评委)。中评委负责评审学院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其他辅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评审(不含“以考代评”系列)。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库。主任委员库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设置,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评审会议前,在主任委员库中抽取执行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各1名。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设置,由评审委员库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两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在校内外的同行专家中遴选,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20%。评审委员任期为三年,评审专家库中45岁及以下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评审委员库由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30人以上。专业(学科)组成员库由在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评审会议前,在评审委员库中抽取不少于11人成员,组成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从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由当年度的评委会执行委员担任。
第十四条学院资格审查小组。学院资格审查小组由学院人事师资处、教务处、科技处、校企合作处、学生工作处、高等教育研究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申报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对申报人业绩进行鉴定和排名。
第十五条 单位考评组。单位考评组由各系(院、部)成立,负责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考核和推荐排序工作。考评组成员由系(院、部)党政领导和副教授及以上人员组成,成员7-9人(人数较少的单位成员数不少于5人),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专家参加。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一、核定岗位数
学院根据“严格执行苏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比例要求,不得突破岗位可使用的岗位数额,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改革发展的原则”要求,核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限额指标,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二、个人申报
按照学院下拨到学科或专业的可申报岗位数,符合条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三、系(院、部)考核推荐
各单位考评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思想政治表现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完成推荐工作,申报人申报材料和审查推荐结果进行公示。
(一)民意测评。系(院、部)组织召开由单位领导和教师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会,通过听取申报人本人汇报、查看其申报材料、考察其工作业绩,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参加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赞成人数超过半数以上方可申报。
(二)思想政治表现考核。各党总支对申报人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团队协作精神、集体观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签署客观、详细的考核意见;考核中对发现触犯法律法规、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三)考评组推荐。各单位考评组综合申报人民意测评情况、思想政治表现情况、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情况、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情况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择优排名推荐申报人。
四、资格审查
学院资格审查小组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系院推荐的申报人的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在全院范围进行公示。
(一)人事师资处审核申报人学历、资历和任职以来年度考核等情况。
(二)教务处审核申报人教学工作量,明确申报人完成的总课时数;检查申报人的教学常规工作情况,提供教学质量考核评分或等第;审核申报人有关教学建设、教学成果、教学获奖、指导学生竞赛等资料;审核申报人有关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等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三)科技处通过检索提供申报人的论文真实性及类别等级,并出具验证报告;验证有关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科研获奖等材料。
(四)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审核申报人教改课题等材料。
(五)校企合作与就业工作处审核申报人专业实践情况等。
(六)学生工作处审核申报人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情况。
五、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
由人事师资处统一组织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工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作为各级评审组织开展评审、推荐工作的重要依据。鉴定结果均为“已达到”可以参加学科组评议。
六、学科组评议
学科组在申报人进行面试答辩的基础上,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及其它材料进行评议。结合基层单位推荐结果、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以及学院思想品德考核和教学能力质量考核结果,在学院规定的岗位限额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推荐人员的赞成票必须超过出席学科组会议评委数的1/2。学科组评议结果在全院范围公示。
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岗位要求,参考学科组评议的意见,对申报人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业绩进行全面评议,在核定的岗位指标内,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评审人员的赞成票需超过出席会议评委数的2/3。
八、公示、备案及委托评审
学院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将学院具备评审权的高等学校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和实验技术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将学院不具备评审权的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委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七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
除了不组织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不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报备案程序结果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他程序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程序相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评审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对所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不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委的客观公正性,不得干扰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恪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评议)评委、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时,该成员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评审纪律、影响评审工作的申报人,取消其申报资格或已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并根据具体情节和有关规定做进一步处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暂停其参与评审工作或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违反评审纪律的工作人员,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基层单位考核推荐、资格审核、学科组评议、评审委员会评审四个环节,分别对结果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学院教职工的监督。在公示期内,如有人民来信,将根据《江苏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根据《规程》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不再替补申报。在学院评审工作结束之前,对非公示期间内收到的举报投诉,在学院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照《规程》再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争议和申诉
第二十四条 有关申报人申报材料问题,可向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公室负责受理关于申报材料认定情况等争议,并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申报违纪违规问题,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室反馈,纪检监察室受理关于申报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等争议,并经调查核实后,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成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诉工作组(下称申诉工作组),申诉工作组设在工会,由工会主席担任组长。申报人认为对自己评审结果处理不正确的情况,要求重新评审,可向申诉工作组提出申诉,申诉材料需书面提交申诉工作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原《关于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管理办法》(星空体育官网〔2017〕37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师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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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