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0〕21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分为财政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国家、省、市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校级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专项的设立及专项资金的管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报党委会议;财务处会同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财务处的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协助做好各级财政资助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牵头做好业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财政资助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预算及财务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四)根据需要向业务归口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协助业务管理部门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绩效考核工作。
(五)协助做好政府和学校及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立项论证与材料审核等工作,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二)根据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务处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开支内容、责任主体和绩效目标等。
(三)定期组织检查项目执行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申请和备案工作。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一)组织做好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编制项目资金的预决算草案。
(二)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目标和建设期限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三)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在建设与投入目标的实现问题上负有直接责任。
(四)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中期执行报告及结项报告书。
(五)自觉接受政府和学校及其他项目主管部门、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的检查、监督。
(六)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对项目的开展、资金预算变更和财务开支等情况承担领导和监督责任。
(七)项目负责人若出现岗位调整、调离等情况,必须及时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手续。
(八)组织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的验收、绩效考评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归口部门、财务处审核后,依次报分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报党委会议,财政专项资金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列入年初单位预算的专项资金,根据单位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申请立项;未列入年初单位预算的专项资金,须填写《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附相应文件、论证方案等材料,并根据第十条要求逐级审批。各级主管部门发文下达且有明确项目用途的专项资金低于50万(含50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50万,由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批准后,财务处要及时将资金拨入专项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和项目预算组织实施。
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内容和调整预算的,应填写《专项资金调整申请表》并逐级上报至校长办公会议审批,财政专项资金根据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进度要求,严格按财政专项管理相关要求执行。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结转使用的,要提出申请经第十条要求逐级审批后方可使用。否则,按相关规定,结余资金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 使用和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预算和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开支与专项内容无关的支出。专项资金支付劳务、奖励等费用,必须严格按上级拨款单位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的第一经济责任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与调整等重大决定,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遇下列情形之一可变更负责人:
(一)因人事变动和岗位调整须变更负责人的,以学校任免文件的日期为准,相应变更负责人。
(二)因负责人长时间(3个月以上)外出学习或出差外地需临时委托他人负责的,须事先将受托人姓名、授权期限书面报财务处备案。
(三)其他特殊原因须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前须将变更理由、变更后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书面报财务处,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变更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进度管理,采用关键节点跟踪公示制度。每月第一周财务处汇总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填报《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公示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执行进度出现异常的项目,以书面形式汇报具体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报分管校领导、校长。
第五章 验收与考核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照项目的建设方案核实项目完成的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并出具项目绩效报告。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审计处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抽审。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执行率考核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以上级财政资金执行率要求为考核标准,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部门予以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处,则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表
附件2:专项资金调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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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