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和《苏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务用车改革后,按规定学院可以保留的全部车辆。
第三条 公务用车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向保障、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1.后勤服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资产的审核、建账、处置报废等工作。
2.财务处负责公务用车、租用社会车辆、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费用等公务支出的预算管理的日常报销工作。
3.人事师资处负责司勤人员聘用和薪资等发放。
4.党政办公室是公务用车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包括公务车辆的保管、调度使用、维护保养及办理年检手续等工作。
第五条 现职学院主要领导选择实物用车的,公务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第六条 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院领导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公务出行不再安排公务用车。超出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优先选用公共交通,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销。
第七条 应急机要、实习实践等公务用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党政办公室调度使用。应急机要车辆如离开苏州市区范围,需经书记或院长同意。
第八条 公务用车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做好用车时间、地点、里程等信息申报,确保规范安全。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审批、行驶记录、里程统计、维修保养等管理台账,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应当封存停驶。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一车一卡加油制度。
第十二条 为降低公务用车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对公务用车的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实行单车核算,按年度考核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下的国产轿车。使用年限为10年。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凡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经后勤服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并办理报废手续后,由经批准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专营单位统一进行回收。公务用车处置后,应及时办理资产账目变更。
第十五条 严肃公务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应急机要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学院公务用车按规定纳入信息平台、统一喷涂标识,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室对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要对公务用车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学院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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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