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16]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7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纳全部学费的在籍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注册的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本人持残疾证的学生;享受民政部门低保资助家庭的子女,地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定为扶贫户的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中父亲或母亲有伤、亡、残、病丧失劳动能力无力支付全额学费的学生,因本人患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等。
第二条 学费减免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技能,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有三门及以上重修者不能给予减免。
(三)学生本人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额度
贫困学生情况每年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学生、残疾学生和烈属子女、扶贫户子女,本学年学费全部减免;低保家庭子女,本学年学费减免额度为3000元(艺术专业学生减免额度为学费的50%);其他特困家庭的子女,本学年学费减免额度为30%—50%。
第四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减免学费审批表。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孤儿的认定以全国资助管理系统的名单为准。同时,学生登录学校学工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二)年级评议。由所在年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该生的家庭贫困情况、证明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初选名单上报系(院)资助工作小组;同时,辅导员在学校学工管理平台复核学生的申请并提交系(院)分管书记审核。
(三)系(院)评审。系(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辅导员上报的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资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经审查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天内,任何人可以向系(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对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审查不成立的,由各系(院)将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基本情况统计表、学生本人申请、减免学费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系(院)分管书记在学校学工管理平台签署审核意见,并提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四)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减免学费凭证报校领导核准、签字,再送交财务处统一办理。
(五)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监督学费减免申请审核过程。
第五条 学费减免办理时间
减免学费每年5月评定一次,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安排,各系(院)负责实施。期间,一年级以及二年级学生办理下一学年的学费缓缴手续,同时对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且已缴纳学费的一年级学生,学校统一退还其已经缴纳的本学年的学费中应减免部分。退款资格审核工作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根据当年全国资助管理系统更新数据开展比对工作,对符合下一学年减免条件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如果不符合减免政策者,则补缴所欠学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一)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学生;
(二)平时铺张浪费,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学生;
(三)上一学年学业科目有三门及以上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
(四)未完成大学生感恩实践要求的学生。
第七条 当年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受到学校行政处分,应向学校交回其减免的全部学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学生,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予学校行政处分。
第八条 各系(院)要努力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搭建感恩实践活动的平台,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参与实践活动,感恩社会与学校。享受减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应自愿完成学校规定的感恩实践活动,每年不少于24小时。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九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