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 [2007]13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认定建档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监督学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及相关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系(院)认定评议工作组,以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缴纳学杂费,生活俭朴。
第八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受资助资格:
1.虚报、瞒报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2.平时生活中有奢侈消费支出者;
3.伪造家庭经济困难成员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条 个人申请。学生根据个人情况于每学年初通过江苏省学生资助申请平台提出申请,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班级推荐。由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认定评议工作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系(院)评议工作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各系(院)评选。各系(院)评议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经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3天,如无异议,由专人指导候选学生填写《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院)上报结果,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公示。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校公示,接受师生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最终名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上级部门下达到我校资金的情况,国家助学金全额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原则,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资助的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