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学习勤奋、积极进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苏财教〔2017〕13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但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团委、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完成复核、上报工作。
第六条 系(院)成立评议工作组,由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民主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准则;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
4.在校期间评审学年学习每门课程成绩合格,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生活习惯良好,没有铺张浪费行为;
6.综合素质测评排名班级前50%。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方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至各系(院)。
第十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年级(班级)推荐。学生评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年级(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和推荐工作,负责向本系(院)民主评定评议小组推荐年级(班级)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各系(院)评选。系(院)成立评选小组,由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小组长,分团委负责人、辅导员、专任教师代表、学干代表为小组成员,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定意见,经系(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初审名单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系(院)由专人负责指导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初审名单表》,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本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系(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如无异议,将复查结果提交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议与批准。将公示后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结果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学生申报材料上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全额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荣誉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用于奖励家庭经济贫困,且各方面都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评审条件和评审程序,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九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审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