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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各项收费工作,确保学院事业发展和办学资金来源,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收费行为。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院收费种类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费四类。
第四条 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条 代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包括书本教材费、苏州市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费等,新生代收费还包括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等。代收费标准凡省、市有规定的,按省、市规定执行;省、市未规定的,由学院按照代办物品的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收费应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学院代购教材和其它物品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中采购,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教材和物品。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为办理的公寓用品项目与价格,由学生自行选择购买,学院不要求统一配备。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发生。
第七条培训费是学院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面收取的费用。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并报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学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相关协议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它各类资产收费、合作收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标准收取。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院各类收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或由财务部门委托的相关部门收取,学院统一管理核算。严禁由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帐户进行管理和核算。各类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学院依法履行收费职责,严格执行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院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应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学院在收取费用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将本校收费项目、标准及减免政策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学院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新生的各项收费标准和学费减免政策,应与入学通知书一并寄达学生,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学生要交纳住宿费。学生外出顶岗实习,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 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院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学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学费和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退学学生的代收费用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
第十五条 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六条 学生参军或因故休学的,可以比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休学期满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已缴纳本学年原专业学杂费,按多退少补原则处理。
第十八条 从外校转入我院的学生,第一学期转入的,按全年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半年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按政策应酌情减收或免收学费。学校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助学金、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定期或不定期给予困难补助等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费的,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办妥以下手续: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由学生本人提出缓缴学费的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批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未办理缓缴手续、或缓缴手续未获批准、或缓缴期已过不交清学费的,按无故拖欠学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方便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学生在校内原则上使用校园卡消费。如食堂就餐、宿舍用水用电、各类考试报名和培训费的交纳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校园卡充值点、自动圈存机和多功能一体机或通过网络方式为老师和学生提供校园卡充值、圈存、挂失、补卡、缴费、查询等服务,并定期为各结算单位办理财务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严禁校内各部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第二十五条严禁校内各部门私设“小金库”。禁止任何部门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进行收费。禁止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所有收入或坐收坐支。
第二十六条学院监察部门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先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